Vol. 394 骆意中:二阶理由与权威的服务观 | 《法律的权威性》书评
二阶理由与权威的服务观
——评《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
作者:骆意中,荷兰莱顿大学
政治学系政治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发表于《国家与法治研究》第一卷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国家与法治研究》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国家与法治研究》征稿启事请参阅:
《国家与法治研究》第一卷目录请参阅:
一、引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在2016年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一书对于国内分析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对于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权威理论的研究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事件。本书是作者十余年磨一剑的结晶,这一时间和心力的投入在本书中都得到了回报和反馈:首先,本书给予了拉兹的法理论,尤其是权威相关的论证以透彻和详细的梳理,围绕着权威阐述了这一概念在实践哲学、伦理学中更基础的概念——“理由”,权威本身的证成,以及拉兹理论与他法哲学相关的诸多命题之间的关联,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奠定拉兹排他实证主义基础的“来源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本书虽然以“法律的权威性”为题,因而以法哲学为讨论的核心场域,并且同时兼顾了拉兹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与其法哲学的必然联系。其次,正因为对于拉兹理论讨论之详细,以及涉及理论跨度之广,作者所运用到的参考文献也体现出了与本书问题深度和广度相匹配的翔实程度。除去拉兹本人的文章与著作,以及法实证主义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自然法等传统的经典文献之外,本书大量运用了诸如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史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皮特·瑞尔顿(Peter Railton)论述在内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重要文献。这种运用和尝试不仅仅使得本书的讨论更加深入,同时也可以被认为是在为分析法学讨论的可能性进行拓展和辩论梯度上的提升。
拉兹作为H.L.A.哈特(H.L.A. Hart)之后法实证主义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为坚定的辩护者,对于其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自当毋庸置疑,尤其在国内,长期以来对于拉兹理论的翻译工作都不尽理想,而本书不仅仅准确的从一手文献中提供了对于拉兹理论的阐释,并且总览全局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拉兹理论可靠的参照。拉兹理论研究重要性的另一个突出点,或者说当代分析法学理论大多不具备的另外一点是拉兹罕见的对于法哲学、政治哲学以及伦理学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其对于国家中立性的批判,对于实践理由的分析,抑或是政治义务的否定都是相关研究中很难绕过的一家学说。在权威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拉兹更是当代伦理学中首屈一指的代表人物,我们可以看到自从1986年其《自由的道德》一书的问世之后,关于权威的讨论往往都是以批判或者肯定拉兹“通常正当化命题”以及权威的服务观而展开的。因此,无论是本书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权威”,抑或是作为研究拉兹理论的一本专著,其理论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当一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和理论处于某一领域的核心位置时,这往往意味着该书所面临的理论困难和挑战也会超乎寻常,而处理拉兹的理论更是如此。众所周知,拉兹的核心理论主张自从1975年出版的《实践理由与权威》一书以来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并且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因而对于拉兹的讨论很难仅仅聚焦在其某一篇重要的文献或者著作中,而需要从其数以百计的文章里抽丝剥茧,厘清不同问题中拉兹所持有的一贯主张。再者,拉兹繁琐和环环相扣的写作和论证风格使得对于他的理解难上加难,再加之其专著极少,讨论问题的主要渠道是通过论文和论文集的形式,因此许多的提炼或者统筹工作需要读者和研究者自行完成。
因而,无论从拉兹理论的重要性,抑或是讨论拉兹的困难程度而言,本书都是中文世界中一次难得的尝试和努力。本文将分两个部分来介绍和评论本书:首先、对本书进行重构式的介绍,这一重构围绕着“权威”概念将本书分成三个阶段:权威的上游概念、权威的证成以及权威的下游概念。当然这一三个阶段的区分是比较粗略的,并且很难在一篇文章的范围之内给予本书公允的、完整的梳理,但是这一区分能够提纲挈领的对于作者的核心理论关照进行总结,并且这一三分在本书所展现的章节安排中也能够比较好的体现。第二部分的讨论则是对本书进行批判式的反思,发掘本书中所忽视或者缺漏的论证步骤,从而尝试对于拉兹研究以及本书可能需要进行的后续拓展展开讨论。同样,由于本书涉及拉兹理论的方方面面,因而,这部分的反思将只关注本人所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环,也即拉兹的权威观究竟是不是提供了对于权威的证明,因为无论是在拉兹权威框架之下的延续,还是对于这一框架扬弃的尝试都无法绕开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
朱振:《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
二、理由、权威与来源
全书除去导论之外总共包含七章,如上文所述,这七章大致构成了三个阶段:
第一、权威的上游概念:这一部分主要由第一章“权威与理由:关于权威的一般理论”所构成。正如第一章的标题所表明的,权威的概念分析是在理由的框架下进行的,更准确的说以拉兹关于实践理由的分析为基础的。法律作为权威性的指令通常会给其适用主体提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为理由,或者借用哈特的观察:“法律在所有的时空中所具有之最为显著的一般性特征即是:其存在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的(optional),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的(obligatory)。”所以,对于法律权威性的分析需要对于法律所提供给行为人的理由的性质展开论述。
第二、权威的证成:这一部分直接关涉权威如何能够被正当化,以及权威所面临的挑战。因而,第二部分主要包含本书的第二章“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以及第三章“再论‘权威与自主性’的悖论”。这两章将拉兹的权威理论放在来自于“自主”的质疑与批判的背景讨论之下,来反思拉兹对于权威的证明,以及权威如何能与自主共存。
第三、权威的下游概念:这一部分则是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是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体系,那么这种特殊的规范应当具有何种性质。我们可以将剩余的四章“来源命题的理论语境:基于‘分离命题’的考察”、“权威命题与来源命题:拉兹关于来源命题的论证”、“权威、共同善与内在观点”、“权威、法理论与法律的概念分析”大致视为讨论法律的权威性的章节,而其中对于拉兹而言最为关键的则是权威为何必然导向“来源命题”的论证。
(一)理由与权威
哈特对于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进行反驳,并强调法律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功能。在拉兹的理论中,这种引导功能很明显是将法律规范作为行为人的实践理由来实现的。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种考量为我们的行为提供理由或(和)动机:比如最常见的是道德理由,因而我们有理由不撒谎,遵守承诺等等。而他人的经验或者在某一领域更多的见解也能够成为我们按照他人建议行为的理由,比如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我们会把教练的指令当作如何行动的理由。那么对于拉兹来说,如何将法律规范所提供的理由与其他的行为理由相区分开来,也就成为了认定法律权威的性质最为关键的一步了。本书的第一章所要阐释的就是拉兹是如何确定法律、或者权威和理由的认定的问题,根据作者的总结,法律或者政治权威所发布的行为理由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规范,是因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内容独立的与排他的行动理由。”
简单的来说,拉兹认为法律作为行为理由具有二阶的结构,因而被称为“被保护的理由”(protected reason),根据拉兹的表述:“规则和承诺是我所谓的被保护的理由,即行为人执行其承诺执行的行为或者完成被规则所要求的行为的理由,与不去依据特定理由行事的排除性理由的体系性的结合。”所以,法律规范被视为被保护的理由就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法律规范本身是执行某种行为的一阶理由,比如如果一条法律规则r要求我j(j代表特定行为),那么j被法律所要求本身就构成了我倾向于如此行为的一个考量,或者换句话说在决定要不要j时,r作为众多考量中支持我j的一个理由;第二、也是争议更大的一部分在于拉兹认为法律规范不仅仅是一阶理由,同时也是二阶理由中的排他性理由。二阶理由并不是关乎行为本身的理由,而是依据或者不依据其他特定理由而行为的理由,其中否定其他特定理由的二阶理由即是拉兹所谓的排他性理由。因此,当法律规范为我j行为提供了一个理由r,那么r首先是我j行为的一阶理由,同时r是排除其他反对j行为的理由的二阶理由,而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理由r才能被称为被保护的理由,因为r中存在一个排除其他考量的二阶理由从而被“保护”起来。当我在决定是否要j行为的时候,r作为被保护的理由并不是通过其作为一阶理由的分量与其他的反对j的一阶理由(r1,r2…rn)的分量来进行衡量,而是将所有的(r1,r2…rn)排除在我行为理由的考量之内,而使得法律作为理由具有了断然性的特点,排不排除(r1,r2…rn)这些一阶理由并取决行为人自己的判断。
据此,本书分析了法律规范为我们行为提供的理由所具有的独特的结构和特性,因而,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所旨在表述的则是为何法律作为权威指令为我们提供的行为理由是被保护的理由,以及法律作为权威指令的正当性如何被建立。
(二)权威的服务观
本书的第二部分讨论的是政治权威如何能够被证成的问题,作者将这一讨论放在了权威与自主性的冲突这一背景讨论中展开。以R.P.沃尔夫(R.P. Wolff)为代表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在上世纪70年代认为由于合法性的建立必然会损害个体的自主,因而权威和个体自主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使得权威无法被合法化。根据沃尔夫的论证,国家最重要的特性是权威,也即治理的权利;个体最首要的义务是自主的义务,因而“只要一个人兑现自己的义务,自己为自己做出各种决定,那么他将反对国家宣称拥有凌驾于他之上的权威。「…」如此观之,无政府主义似乎是唯一能够与自主性相融合的政治主张。”因此,作者在第三和第四章中都将权威如何容纳自主性,从而回应沃尔夫的挑战视为权威证明中绕不开的任务,但是拉兹在证明讨论权威和自主时似乎并没有将哲学无政府主义者视为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而是将包括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内的支持国家中立性从而反对至善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作为了他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反对者。非常粗略的来说,拉兹认为合法权威不仅仅不必然损害个体的自由和自主性,反而自主性需要通过合法权威予以保障,因为拉兹对自由和自主性采纳了至善主义的建构。拉兹认为:“自主性只可能存在于各种约束的框架之下。完全自主的个人是不可能的”,因而在理想化的自由国家中政治强制,政治权威都是完全能与自由和自主性相融的:“因为个体在自由国家被保证了足够的政治参与权并且这样的国家被表达对于个体自主性关切的公共道德所指引,因此它的强制性措施并不代表对于个体自主性的侵犯。强制是以对个体自主性的尊重而并非反之为初衷,这是常识。毕竟强制可以真切的为被强制者好,甚至被他们所寻找。”因此,政治权威不仅不与个体自主相悖,反而能够更好的保障自主,基于这一基本立场,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权威的服务观何以能置于这一立场之内。
拉兹对于权威的证明包含三个命题:
断然性命题(the preemption thesis):权威要求某一行为的执行是如此行为的理由,这一理由并不是在衡量如何行为是附加到别的相关理由之上,而应该排除和取代它们中的一些这一事实。
依赖命题(the dependent thesis):所有的权威指令都应当基于已然独立适用于指令主体,并且与指令所管辖的情况下的行为相关的理由之上。
通常正当化命题(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一下简称NJT):通常认定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具有权威的方式是表明如果后者接受宣称的权威发布的指令为权威性有效的并且试图遵守它们,而不是试图遵守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时,该主体很可能会更好的遵循适用于他的理由(而不是宣称的权威指令)。
这三个命题对于拉兹的权威理论而言不仅仅是对于权威概念的说明,同时后两个命题组成了对于权威证明的规范论证,也即拉兹所说的权威的“服务观”(the service conception)。在本书的第一部分阐述了拉兹认定政治权威提供的实践理由所具有的排他性质,而这一理由的基本特性体现在在权威的断然性命题,因为一旦法律作为权威指令要求我们做出某一行为,那么这一指令不仅是我们如此行为的理由,并且排除了我们其他反对这样做的理由。而之所以拉兹将其权威观认定为“服务观”是因为一旦我们将依赖命题和NJT结合起来理解权威,那么权威不仅仅不是为了限制我们的自由和自主性而被证明的,反而是为了促进我们更好的达成自主,因为首先权威并不创制新的行为理由,而是基于已经适用于行为的理由,并且如果行为人跟随权威的指令,他/她在通常情况下很可能会更好的遵循这些既有的理由,因而,权威对于拉兹而言是为了服务行为人更好的遵循他们自己的行为理由。所以,假设行驶安全是你在驾驶中所既有的行为理由,那么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诸如遵守红绿灯,不超速,系安全带等等都可以更好的帮助你遵循行驶安全的这一理由,因而国家通过NJT证明了其相应合法权威的存在。所以,拉兹对于权威分析的出发点是将权威的功能视为“调节人们与适用于他们的正当理由。”
(三)权威与来源
处理了权威所提供的理由的性质,以及权威的证明之后,本书最终的部分讨论了政治权威在法律中应当呈现出何种性质,或者说拉兹的法理论必然采取何种命题来反应法作为权威指令的根本性质。这一部分包括了本书剩余的四章,从篇幅上而言是本书讨论最为深入和细致的部分。作者从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开始谈起,讨论了法实证主义与德沃金的分歧,包容实证主义与排他实证主义的分歧,以及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共同善和权威的论证,但本文仍然只重点关注拉兹的排他实证主义如何与前两部分关于理由和权威证明相关联的部分,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拉兹的来源命题。
拉兹认为法律必然主张或者宣称合法权威,而如果法律作为权威指令应当具有二阶理由的性质,并且符合权威的断然性命题,那么当我们在决定如何行为时,我们对于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就不应当加入自己的道德或者价值判断,而仅仅应当援引相应地社会事实来确定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这也使得拉兹必然会主张他所谓的“来源命题”(the source thesis),拉兹对于这一命题的官方表述是这样的:
如果一部法律的内容及其存在能够在不使用道德论辩的情况下就能够确定,那么这条法律就是有来源的。一部法律的来源是该法律依此有效力并且识别其内容的社会事实。“来源”在此比建立法律效力的“形式来源”要更广泛(一条法律规则的形式来源可能是一部或者几部议会立法,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判例)。此处所使用的“来源”包含“解释性来源”,也即所有相关的解释性材料。因此,一部法律的来源绝不是单一的立法法案,而是一系列各种种类的事实。
因而,当我们对是否采取j这一行为的理由进行考量时,如果存在能够确定支持j行为的法律规范r存在,并且能够识别r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说r要求j这一法律是存在来源的,因而r构成我们j的实践理由,无需去探讨j这一行为本身的道德对错,或针对这一行为做出价值判断。正如同作者总结的,拉兹的来源命题构成了社会事实的“双重限制”:“第一,合法律性判准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第二,合法律性判准的内容也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即必须拥有来源。”所以拉兹的来源命题是其理由的一般理论以及权威的证明一以贯之在法理论领域的必然立场,这也是为何在上文中我提到拉兹的理论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通过对于本书三个部分的梳理和反思,我们可以得出从理由到权威到来源这样一条清晰,并且忠实于拉兹权威理论建构的主线,并且在这条主线中,作者提供了大量细致和复杂的材料来为拉兹的理论提供一个尽可能全面的复盘。在本文接下来的第三部分,我将简单的论述我认为本书中遗漏或者说本书后续性研究中可能需要讨论的方向,而该部分关注的重点仍然是拉兹的权威理论。
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三、遗漏的讨论
本书贯穿始终的主题是拉兹的权威理论,作者对于权威的服务观念和NJT反思性的讨论主要是通过探讨拉兹与其理论反对者的讨论来进行的,例如作者讨论了来自斯科特·夏皮罗(Scott Shapiro)对于拉兹NJT的批评,海蒂·赫德(Heidi Hurd)对于NJT不理性的批评,以及拉里·亚历山大(Larry Alexander)对于排他性理由的评判。但是这种以特定学者的批评为线索的讨论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作者需要交代为何在论证中选择的是某一学者的理论或者批评,或者说这种选取为何不仅仅是偶然性的,而是拉兹的理论所必然需要回应的问题。否则,选取某一特定批评或者某一特定学者的论述的同时可能遗漏掉的是更多其他的反对意见,而本篇书评在这一部分所提供的就是作者在本书中没有处理的两种对于拉兹的批评,其中一种是否定法律作为权威指令具有二阶理由的结构,另外一种则是否定NJT和权威的服务观能够创造权威。之所以考虑这两个对于拉兹的批评是因为在我看来这是拉兹权威理论所遇到的最根本的挑战,也是拉兹目前没有能够成功回应的挑战,因而,无论作者后续要辩护或者扬弃拉兹关于法律权威性的框架,这两种批评可能都需要纳入到讨论之中。
(一)二阶理由,抑或重复计数?
在拉兹看来,法律作为权威指令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实践理由,并且这一理由具有二阶的结构:首先,它和其他行为理由一样,是我们去做某件事情的一阶理由;其次,它是排除我们依照其他理由而行为的二阶理由,即排他性理由。这样一个二阶结构构成的被保护的理由在我们行为中具有断然性,而且二阶理由纳入考虑的理由是依赖于本身独立适用于我们的各种一阶理由,也即拉兹的依赖命题。但是克里斯托弗·埃瑟特(Christopher Essert)认为,一旦我们考虑二阶理由所要排除的一阶理由范围,以及依赖命题的立场,那么拉兹的二阶理由就将面临这样两难的境地:要么二阶理由将会排除掉我们行为所依赖的一阶理由,要么二阶理由实际上只是重复计算了一阶理由,并不存在排他性的二阶结构。如果拉兹理由的二阶结构并不存在,那么从根本上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其权威的论证,比如依赖命题的合理性,或者断然性命题能否被证明,因而,本小节将简单的介绍埃瑟特关于拉兹二阶理由的批评。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以拉兹的仲裁者的例子为切入点:假设A、B两人因为争议而请求仲裁者C来决定他们应该如何行为,而C的管辖权只能考虑已经独立适用于A和B的理由,也即依赖性理由。如果此时C认为A、B应当采取行为j,那么A、B做出j行为的理由就仅仅是因为C如此决定,并且C的决定是基于对于依赖性理由的反思和综合。此时,C的决定就构成了j的二阶理由R1:首先,R1成了A、B做出j的一阶理由;其次,R1排除了A、B依据其他理由行为的情况。然而,埃瑟特认为,我们需要考虑R1这一二阶理由所排除的依赖性理由中究竟包不包括支持A、B去j行为的一阶、依赖性理由,也即二阶理由排除理由的范围问题,但是他认为,无论我们认定拉兹的二阶理由排除或者不排除支持j的理由,两种可能性都会使得这一二阶框架都会遇到困难。
第一方面,假设R1也排除A、B本来所具有的支持j行为的一阶理由。 那么此时R1所排除的理由不仅仅是反对j的一阶理由,同时也包括独立适用于A、B的支持j的一阶理由,因而R 1排除的是所有的依赖性理由,而此时权威为j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为理由,也即R 1的一阶面向。我们假设当这样一个新的理由(R 1的一阶面向)与其他的非依赖性理由相比较仍然是更有分量的,那么A、B就应当采取j这一行为。但如果我们现在反思为何A、B应该j,或者他们j的理由是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他们应该j,但是他们应该j的理由却并非基于任何依赖性的理由。但这样考虑的话,我们得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结论。j的依赖性理由正是仲裁者要求仲裁双方j行为所纳入考虑的理由,正是仲裁者决定所应当依赖的根据。”所以,此时仲裁双方j的唯一有效的理由变为了R 1的一阶面向,却不能依据他们既有的支持j的其他理由而行为,但这一结论似乎是反常识的,因为虽然法律给予了我们权威性的指令,比如在高速上开车不得超过120公里每小时,但是我们不超速的理由似乎仍然不只是因为法律如此规定了,其他的依赖性理由(安全、效率、对罚款扣分的畏惧)都是我们这样做的有效一阶理由。因此,二阶理由所面临两难的第一面向是这一分析不符合我们行为的常态。
另一方面,假设R1不排除A、B本来所具有的支持j行为的一阶理由。那么此时,R1排除的一阶理由仅仅是反对仲裁双方j的一阶理由,其他支持j行为的考量(R2,R3,…,Rn)仍然是有效的。根据依赖命题,仲裁者C做出A、B应当j这一决定的考虑正是基于(R2,R3,…,Rn)这些与决定相一致的依赖性理由,而此时当裁决做出之后A、B采取j行为的理由来自两个不同的来源,既有的一阶理由(R2,R3,…,Rn),以及裁决所创立的受保护的理由R1的一阶面向。然而,R1一阶面向的分量却正来自于(R2,R3,…,Rn),因而,这些理由似乎被计算了两次。那么,此时法律规范给我们的行为理由并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因为重复计算依赖性的一阶理由而使得权威性的理由具有体系化的分量上的优势。但是,这一结论显然会使得拉兹的权威理论丧失掉其最有力的吸引点之一,也即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应当遵守法律、义务、或者其他宣称权威的规范,即使我们有很好的理由不去这样做,因为拉兹的权威的服务观正好说明了如果我们不是遵循自己的理性,依据自己的理由而行为的情况下,我们遵从权威的理由反而能够更好的遵循我们的理由。但一旦权威的指令仅仅是我们既有一阶理由的重复计算,拉兹理论的这一特点将会消失,而这是埃瑟特认为二阶理由所遇到两难境地的另外一个面向。
如果拉兹的关于理由的一般理论并不能从最根本上回应以上的挑战,那么很有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也即他关于权威的论证或者法理论的论证都会相应的遭受质疑。本文在此提出埃瑟特的这一二阶理由两难的挑战,并非试图评判拉兹的权威理论一定会遭受这一挑战的冲击,而仅仅试图表明,如果本书需要继续辩护拉兹的立场,那么仍然需要对于理由的一般理论的根本性的质疑给出回应。
(二)背景义务的缺失
在我看来,另外一个本书遗漏的对拉兹权威理论的重大挑战是否认NJT能够创制权威。根据NJT,如果跟随某一宣称权威的指令我们更可能更好的遵循既有的理由,那么这一权威就为我们创制了义务、或者说具有断然性的行为理由。但是,即使满足拉兹权威的三个命题,某一所谓的权威仍然无法切实的为我们施加义务:比如卫生部发布了一条戒烟的公益广告,出于对自己健康的考虑,我有理由将卫生部的建议视为权威,因而将戒烟视为自己有义务去做的事情,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将建议“视为”断然性理由等同于这一建议是我如此做的断然性理由吗?再假设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地方法规宣布本市室内公共场合一律禁烟,此时我似乎又切实有了不在公共室内场合抽烟的义务。达沃尔认为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拉兹忽视了以下三个命题相互推导所存在的缝隙:
I.如果B将A的指令视为给他施加断然性理由,B将更好的遵循自己的理由;
II.B有理由将A的指令视为给他施加了断然性理由;
III.A的指令确实给B施加了断然性理由。
如果NJT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从I能够得出II,但是仍然不能从II推导出III。我们可以通过拉兹自己所举的“中餐权威”的例子更清楚的说明为何II不能确保III的推出:
中餐权威:A具有十分高超的中餐技艺,如果B和C跟随A的指令来烹饪中餐,那么B和C的中餐烹饪技巧也能够得到大幅度提高。B对提高自己的烹饪技巧并没有任何兴趣,因而A无法建立对B的权威;但是C唯一的目的就是制作出他力所能及的最美妙的中餐,那么依据拉兹的NJT,A的指令就成为了C的断然性理由。
B和C的不同是因为加入了C的目标与A的权威相关这一变量,但是即使如此A仍然没有实际为C施加断然性理由或者义务的权利。达沃尔认为,即使C拒绝听从A的指令会显得很愚昧,或者不理性,但是考虑到拉兹的实践权威并不仅仅是给予建议,而是建立起A对C施加断然性理由的权利,仅仅基于NJT显然是无法达到的,因为A并不具有任何服从C的指令的义务。最恰当的解释仍然是C有理由按照A的指令行事,仿佛A具有权威一样。
而之所拉兹的NJT无法填补从“有理由将A视为权威”与“A是权威”之间的缝隙是因为这一证明中缺少了对于背景义务的论证。换言之,只有当存在背景义务要求我们将某种事物、组织或者人视为权威时,它才真切的拥有权威,在事实上给我们施加义务或者断然性理由。我们同样能够通过事例来凸显背景义务参与权威的建立:
危险品运输权威:A在城市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工作,因而如果其操作不当有可能对普通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A的朋友B取得了化学专业的博士学位,因而在如何安全运输化学品上具有专家技能。假设B告知A应当j,那么此时B的告知对于A来说不仅仅是建议,更是他实际应当遵循的义务。
与“中餐权威”中相同的是,两个事例中的宣称权威都具有某一领域超过其他人的知识和技能,而不同的是中餐权威中没有人存在着必须做出精良的中餐的背景义务,而危险品运输中却存在着对于他人安全考量的这一道德义务。因此,“无论何时[A]在运输危险物品时,[A]有理由遵从[B]强制的、绝对的指令,而这足以构建[A]遵守这些指令的道德义务。而如果[A]有服从这些指令的道德义务,这也足以建立起[B]发布这些指令的合法权威。”
因此,拉兹的NJT如果不能够提供关于背景义务的说明,他的权威理论将不足以为权威提供证明,或者他的三个命题不能构成建立权威的充分条件。这一挑战对拉兹的理论框架而言也是根本性的,直指其证明权威的根基,并且这一挑战对拉兹来说也并不容易化解,因为他不只在一处否认存在一个一般性的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果我们没有这一背景性的道德义务,法律将不能切实的给人们施加义务,创设断然性理由,而仅仅是有理由将法律视为具有权威,仿佛能够给我们施加义务。这一结论显然是拉兹所不能接受的。
如前文提到的,本文选取了否认权威指令具有二阶性和否认NJT能够创造权威这两个对拉兹的批评是因为其根本性,也即当我们在讨论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性时很难绕过的两种批评,因而这两个批评也为本书的拓展提供了可能的方向。
Joseph Raz,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四、结语
本篇书评讨论了本书的理论意义和难度,论述的框架和逻辑,以及可能存在的遗漏和拓展的可能,但这并不是整本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而仅仅选取了笔者所关注的片段。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拉兹对于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或许也应当包括伦理学)所做出的最大的理论贡献就是他的权威理论。而本书正以这样一个理论意义深远的主题为切入点反思拉兹,并且无论是从对拉兹理论不同领域中一以贯之的理论主张的整体把握,围绕拉兹具体论证和批评的展开,抑或是对拉兹汗牛充栋的研究文献的理解和分析都是国内少见的对拉兹理论的可靠参考。
Joseph Raz, Engaging Reas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本文系#《法律的权威性》书评#专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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